《宪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这四维八德,经过无数先圣先贤的阐扬,对于数千年来中国民族生活上所发生的影响与力量,无可比拟。式则前后或称故事,或称科,自汉之品式以降,西魏有大统式,隋有大业式皆是,乃关于所常守之法以补缺拾遗为主,盖即规定官司所守式法的法典。
但是国父在那时候曾经和一个中国在美国留学的法学博士及另外一个日本法律博士谈到五权宪法,他们竟都不懂。他们的主张,则在政治方面有过实际的影响。《论语》孔子与子贡论政,也以足食为先,并且很早就注意到生产的增加和分配问题。上面所略举的,不过是当时法家中比较重要的一些法律思想。而感化政策,亦被采取。
《旅》之《象》云:山上有火,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现在不平等条约已获撤废,今后国民经济生活发展的趣向,自非农业与工业同时并进不可。其他的如犹太法系,在从前虽颇极一时之盛,但现在因为国亡法亦灭了,又如斯拉夫法系,其实质,不是受罗马法系的支配,就是由抄袭罗马法系及英吉利法系而来,都不足以与以上所说的五大法系并称。
中华法系的进化可分为两大支:在公法上是由自然法进为人为法,在私法上是由宗法进为国法。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在春秋以前,刑律多散在经传里,没有正式的成文法典。 四、中华法系之复兴 由以上简略的叙述,可以知道中华法系是其他法系的先进,而且不掺杂别系的成分,纯然独树一帜。
这都表现出刑罚的动机是在教化,这不可谓非法律上的一种显著的特色。[[6]] 今通译为《梭伦法典》[[7]] 今通译为耶林。
欧洲大陆国家多半都奉行罗马法系,例如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都受它的支配。它的起源较晚于其他法系,势力于罗马法系相等,各国的宪法及公法多半都是渊源于英吉利的习惯法,但是各国的民法仍然是继承罗马法,所以把英吉利法系仔细分析一下,可以知道其中仍然含有不少的罗马法系的成分。《论语》上记载着: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即法官),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怜而勿喜。中华法系的独立纯正浩瀚是为世界任何法系所不及的,进化之早无与伦比,但是,晚近罗马法系与英吉利法系大有突飞猛进席卷全球之势,而我中华法系则进步迟缓,我们要复兴中华法系,必定要仔细地考察其中的症结。
凡是在同一祖宗之下的叫做 Agnati,这就等于我国所叫的宗。欧战以后,土耳其与波斯也倾向欧化,将以往的法制大加改革,于是从前盛极一时的回教法制的势力一落千丈,至今就是回教徒也只把《可兰经》看作宗教上的一种信条,并不把它看作可以制裁民众的法典。慎子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在古代,我国法学实在是缺乏精神系统的研究,到现代,虽然不乏专门学者的探讨,仍少伟大的贡献,但这也只是时间的问题,假以时日,佐以良好的环境,益以我国渊博的典籍,美满的成就是毋庸怀疑的。
中国自秦朝以后,除了君王之外,绝没有贵族阶级的观念,所以四民一体平等。法治的进步是端赖政治的清明,正如枝之与干,政治既趋消极,法治怎能进步?中华法系的发展自亦蒙其不利。
……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2]] 今通译为《摩奴法典》。
②罗马法系与中国旧法都是规定财产只能由直系血亲继承,此其二。慎子的立论与儒家荀子的立论很相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至今大多数欧洲国家仍以罗马法为母法。虽然,我国政治素偏消极,但是,以民权思想的发达,民主政治的推动,贫官污吏的没落是毫无疑义的,政治的清明不过是时间的问题。我国古代的法律采绝对干涉主义,尽量地伸张国家科刑权,并且以礼刑一致的观念为传统的政策。
墨子说: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到汉朝,萧何除采取李悝的《法经》外,又另加《户法》《擅兴法》、《厩法》三篇,叫做《九章律》。
德国学者伊耶林(Jheriug)[[7]]说:罗马号令于世界的有三点,统一于世界的也有三点:①当罗马强盛的时代,以武力征服各国,这是国土的统一:②帝国瓦解之后,罗马仍握教皇之权,这是宗教的统一;③中世纪以来,欧洲各国都先后地继承罗马的法律,这是法律的统一。[[9]] 今通译为奥古斯都。
在十二铜表上刊着全部的罗马法制,使人民都能熟知法律,正如我国在春秋时有郑子产的铸刑书一样。唐律的精神有很多是至今还存在的,例如:①刑事责任与免减-刑事责任本分为责任能力与责任条件。
谓之则,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比也,状也。我们既然考察了中华法系进步迟缓的症结,并且更明确地考察了这些症结并非不治之症,所以只要我们肯下决心来铲除这些症结,中华法系的复兴当然是水到渠成。(二)政治消极的影响在专制时代,官吏的升迁全凭帝王一时的喜恶,是非混淆,黑白难分,偶一不慎便有杀身灭族的危险,因此,但冀无过,不求有功,能消极地维持人民安宁的官吏已算很好的了,要想找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的官吏,实是沙里淘金,并且好的官吏往往为一般佥壬之流所倾陷,所以,政治偏于消极,难期振刷。总之,我国法系自上古至春秋战国的演进都是有系统的,由前面的举例就可以知道礼治与法治分化的途径,法律由自然法进而为人为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其中蕴含了不少的法律的哲学,所以中华法系的成立并不是出于偶然的。
儒家方面的孔子说: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由这段话可以知道,一方面是在说天,一方面还是在说人事,宗教虽然存在,绝不干涉政治,与法律更是截然分开。
法家的巨子除管仲、子产之外,就要算慎到、尹文、韩非,其次的便是商鞅、李悝。所以法律的规定在在都是抑制豪强,不许重利盘剥,不许以良作贱,禁止官吏经商,使人民能安居乐业;⑤中国旧法的纯洁独立,不掺杂其他民族国家的法系,是更足以自豪的。
(四)盲目媚外的影响在闭关自守的时代,我们中国的习气完全是墨守旧制,可是自从鸦片战争之以后,累受挫折,深怀外人枪炮的犀利,于是一变而为盲目地抄袭外人的方式,政治也,教育也,文学也……莫不力求欧化,法制自不能例外,但,一国有一国的国民性与国格,法制是由此而来的,各国法制自不能强同,削足适履,徒见其拙,因此,盲目媚外的结果,中国的法制转形混乱,固有的精神丧失殆尽,中华法系的进展乃大受打击。到晋宋齐梁时代又增加《断狱》、《告劾》、《系讯》等篇,将民事诉讼法规混合在实体法中。
这不但是甘杜二人所见如此,也可以代表我们中国数千年来君相师儒法制的思想,历代帝王总以敬天法祖为传统衣钵,而士大夫们的通病也在荣古疟今,同时又喜夜郎自大,对于外国的政制不屑一顾,以致中华法系数千年来终乏砥砺竞进的动力,反之,新兴的英吉利法系是参酌罗马法系而成的,而罗马法系又是蜕化于希腊、菲尼基[[8]]等国的法制,这两系在今日是盛极一时,而中华法系却反而进步迟缓,这就是中国墨守旧制的影响。责任条件是指故意或过失而言。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郑子产与晋赵鞅所铸的刑书都刊布在金属上,与制定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手续相同。
创婆罗门法(即《马伦法典[[2]])的是阿利安人,[[3]]这法典的内容充满着阶级性,不能适应于近代的思潮。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至善,故民之从也轻。
比较一下道家与法家的话就可以知道道家以自然法为绝对原则,法家以自然法为相对的真理,因之,法家便进一步地来使人为法实现,所以韩非有以人为法为原则的立论,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合者也。(二)中华法典之内容我国古代的所谓法是指刑罚而言,这种出于礼即入于刑的观念把道德裁与法律裁冶于一炉,所以自汉唐到明清的法典都是民刑不分,凡违法的就处以刑罚,这以现代的法制观点来看,未免太混合,但是法律是环境的产物,我国旧法之所以民刑不分,自有其时代的背景,因为在古代的初民社会中没一确立私有财产的制度,婚姻纯粹依从习惯的格式,像近代型的民事诉讼事件很少,因此,凡违背或破坏社会习俗的就直截了当的处以刑罚。
其实,有长必有短,反过来说,未必有短便无长,欧美的一切未必处处都是值得我们效法的,同时我国旧法的精神不见得都没有保存的价值。罗马法系的渊源不是罗马而是希腊。